关于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25】1378号文注册募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5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如下变更: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8月29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10月22日起,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届时,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大成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5年10月22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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