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以非货币资产为对价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
企业合并以非货币资产为对价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非货币资产为对价时,非货币性资产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解答:
该问题是一个税务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企业资产重组;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方面是有专门规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可以分为动产(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是分别规定的。
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二)……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目前共有16项业务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本例开具编码616不征税发票: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非货币资产为对价时,满足上述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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